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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盈官网手机版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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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花清瘟有三种剂型 该如何选择?******

  连花清瘟自2005年获批上市以来,由于其广谱抗病毒、抑菌抗炎、退热止咳化痰以及调节免疫、提高抗病康复力的特点,一直在临床上广泛用于感冒、流感等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防治。基于连花清瘟的确切疗效,2020年4月连花清瘟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的治疗。

  如今“连花清瘟”这个名字几乎家喻户晓,但当消费者去药店购买连花清瘟时,很多人却常常被一个问题问住——要什么剂型的?

  很多人知道连花清瘟,也有不少人家中常备连花清瘟,但知道连花清瘟有三种剂型的人似乎不多。2020版《中国药典》收录了连花清瘟胶囊、连花清瘟颗粒和连花清瘟片,这也正是市面上在售的连花清瘟的三种剂型。这三种剂型有何差别?需要之际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或家人的剂型?

  组方功效相同,剂型各有优势

  实际上,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剂、片剂都是常用于治疗呼吸道感染病的中成药,三种剂型组方、功效及主治都一样,且三者均为口服用药,即全部为经胃肠道给药剂型。

  连花清瘟的主要成分是金银花、连翘、炙麻黄、炒苦杏仁、石膏、板蓝根、绵马贯众、鱼腥草、广藿香、大黄、红景天、薄荷脑、甘草,具有清瘟解毒、宣肺泄热的作用,适用于感冒、流感症见发热或高热、恶寒、肌肉酸痛、咽干咽痛、身体乏力、舌红苔黄或黄腻等症状者。

  那么,目前市面在售的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剂、片剂,三者在制作工艺上有什么区别?

  胶囊剂是将药物有效成分填装在空心硬质胶囊中或密封于弹性软质胶囊中而制成的固体制剂。胶囊剂型不仅可以掩盖药物不良气味,更是隔绝了药物与外界水分、空气、光线的接触,从而提高了药物稳定性。因有了胶囊来隔绝外界,可更方便地控制胶囊在胃肠道中分散、分解、溶出和吸收起效的时间,使药物剂型做到了延缓释放和定位释放的目的。

  颗粒剂作为一种常用中药口服固体剂型,是指使用原料药和适宜的辅料混合制成的呈现为干燥颗粒状的制剂,在使用时加温开水溶解,搅拌均匀后温度适宜即可口服。颗粒剂的工艺延续了传统中药汤剂的特点,所谓“汤者,荡也”,对病邪有扫荡之势,可知其来势勇猛、见效快捷。中药颗粒剂在保持了汤剂吸收快、显效迅速等优点的同时,又克服了汤药服前需临时煎煮、耗时费力、久存易变质等不足。

  片剂是将药物原料与辅料等进行粉碎,造粒,干燥,再用压片机制成片状,最后在外层形成一层膜衣;也有不需要造粒和干燥,直接压成片剂者。连花清瘟片剂属于薄膜衣片类,使用了一种高分子物料作为片剂的衣膜,该方法应用广泛。这样做的原因,一是使药物理化性质更加稳定,在遇到空气、光线和水分时不易分解、变质,以此来保证药物质量与药效;二是可以掩盖部分中药的苦味或刺激性气味;三是有些药物遇胃酸易被破坏,需包肠溶衣。片剂覆盖一层膜之后,加入固定的食用色素包上颜色衣,则便于识别,可以防止误服。

  如何选择连花清瘟剂型

  如果单纯以起效速度而言,颗粒剂具有吸收快、显效迅速的特点。此外,一些吞咽功能不好或服药依从性差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以及有吞咽功能障碍的人群等,出于服药时的安全性考虑,建议选用颗粒剂。但是颗粒剂在使用前需要用温开水调匀冲服,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则只能选择其他剂型。另外颗粒剂在保存上不如胶囊和片剂方便,当有出差或旅游出行需求时,建议选择胶囊剂或片剂,使用时更为方便。

  在知悉上述剂型各自优势以及患者自身状况的情况下,连花清瘟三种剂型的选择也应结合患者的用药顺应性而定,“怎么舒服怎么来”,以用药后症状得以缓解且没有其余不适为度,没有绝对的标准,不必拘泥。

  在服用连花清瘟期间,应忌吸烟、饮酒,避免进食烧烤、火锅、麻辣烫、巧克力等辛辣、滋腻的食物,也不要贪凉饮冷,以免损伤中焦脾胃之阳气。为避免邪气留于体内,不宜在服用连花清瘟的同时,再服用人参、鹿茸、枸杞等滋补类中药或中成药。

  连花清瘟虽是家中常备治疗感冒、流感的成药,但有严重的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或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前可以咨询医师或药师,避免药物联用出现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出现发热等不适时,应及时去医院就诊或上报社区,在医师指导下对症用药。(李妍)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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